2007年4月,国际能源和韩国电力公社、德意志银行两个世界500强企业,共同创立了格盟国际能源有限公司(下称“格盟国际QVRZ),国际能源以实物出资,占总FcLS本的47%。
对于该协议的效力,在rzyo法实践中应认定为无效58If可撤销,法律依据系属DQFd合同法》第五十二条合Plhr无效之情形及第五十四vQ54合同可撤销之情形3cJ7